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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型轮胎集团韩泰轮胎深陷代理商纠纷!

   时间:2022-11-25 来源:车辕车辙网作者:凳子发表评论

炭黑产业网据车辕车辙网消息,轮胎厂与经销商之间在合作中难免产生矛盾,不小心还会闹到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武汉圆滚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因上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韩国轮胎与科技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由于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韩泰轮胎向最高法院上诉,并被受理。

车辕车辙了解到,韩泰轮胎不止一次被告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经销商之间纠纷可谓由来已久。

近百家经销商与韩泰分庭抗礼

2016年,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陷入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据了解,早在2012年1月15日,武汉光明就与上海韩泰签订有《特约经销合同书》,合同约定前者取得韩泰牌轮胎湖北境内的特许经营代理商资格,经营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届满。

光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5月,在合同没有解除和书面告知的情况下,韩泰单方面停止供货、拒绝交易。光明公司货源被断后,没有现金流,银行纷纷起诉,要求还钱,同时上海韩泰要求查封冻结光明公司全部资产。

这位负责人2017年向有关媒体表示,全国像他一样遭到上海韩泰起诉的代理商近百家,武汉双维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李**在2015年10月12日跳楼,也是债务被逼所致。

据经销商们分析,这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策略重大调整有关。韩泰轮胎在中国代理商已经替其发展替换胎零售网点接近3000家后,近两年陆续成立全资子公司接管全国零售店,改间接控制为直接控制,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所以终止与代理商的合作是需要做的第一件事。

经销商们最终胜利了吗?

那么回过头来,对于经销商们状告韩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否成立?首先,法院认为,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是其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列明了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要考量的因素,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要素进行判断。

以汉阳光明公司为例,据悉,汉阳光明公司和被告韩泰公司于2012年签订《特约经销合同书》,由汉阳光明公司在韩泰公司指定区域内销售被告韩泰轮胎产品,但须遵守韩泰公司制定的产品最低销售价格。

2012年至2016年,韩泰三种热销规格轮胎出厂价格均呈现较大下降幅度;同期,其他热销品牌轮胎销售价格亦呈持续下降趋势。

经销商们最终胜利了吗?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2012年至2016年,韩泰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很强市场地位,没有通过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来维持高价的动机,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没有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系争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被告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行为均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汉阳光明公司全部诉请。

汉阳光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泰轮胎受到惩罚

可以说截至目前,这些经销商还没有得到法律意义上的维护。天眼查信息显示,韩泰与这些经销商(尤其是武汉地区)的纠纷还在持续,比如武汉圆滚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不过韩泰轮胎也因此被处罚了很多次,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曾对本案被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7.52万元。

2016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对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政策和执行政策中涉及到的商业贿赂行为给予查处,以徐市监案处字[2015]第04020151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过1593万多元,罚款数13万元。

上海韩泰同样承认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原标题:大型轮胎集团,深陷代理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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